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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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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公通[2006]69号
【发布日期】 2006-03-0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琼公通[2006]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贯彻实施,维护海南省公安机关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保持全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结合我省公安信访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是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和制度
  第四条 省厅或各市、县(洋浦)公安局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量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企事业公安局(处),省边防、消防总队要确定独立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并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市县的垦区、森林、边防和消防公安机关也要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省厅或各市、县(洋浦)公安局的法制、刑侦、治安、经侦、交警等部门要指定专门负责处理信访工作的人员,派出所也应当确定信访员。
  第五条 省厅或各市、县(洋浦)公安局的信访部门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受理、转送、转办、交办、告知、答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和回报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处理本级或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信访事项和指导下级和各部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
  第六条 企事业公安局(处),省边防、消防现役部队的信访部门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收到的信访事项转交省厅信访处进行登记。
  (二)承办和回报省厅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承办和回报上级机关或者上级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省厅或各市、县(洋浦)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各警种(包括企事业公机关和边防、消防现役部队)是具体责任单位。
  第八条 全省公安机关成立统一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南省公安厅信访处),省厅和各市县(洋浦)公安局的第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信访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信访工作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每月至少召开1次信访工作会议。
  第九条 省厅或各市、县(洋浦)公安局应成立处理信访事项疑难问题专家组,由本级公安机关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信访,法制、纪检、政工、刑侦、治安、经侦、交管和督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
  疑难问题专家组主要会诊如多次赴省进京上访的;有滋事苗头集体上访的;有异常上访情况重大复杂的;特别是案件重大、影响恶劣重大复杂等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第十条 省厅或各市、县(洋浦)公安局都要建立领导接待、约访和下访日制度,对重点信访人和重大信访事项应当组织约访或者下访。
  省公安厅领导每月接待(包括约访和下访)群众不少于1次,市县(洋浦)公安局的领导每月接待(包括约访和下访)群众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省厅或各市、县(洋浦)公安局对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根据信访事项复杂程度和信访人反映情况有选择地回访信访人。
  回访信访人可采取电话、书信和上门回访等多种形式。回访时要向信访人说明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展,争取理解和支持,并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停访息诉工作。
  第十二条 省厅要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全省公安机关的综合考评、执法质量考评、优秀公安局、集体记功、先进单位等年度评先评优的考核。
  信访工作绩效必须作为各级公安机关民警个人记功受奖、公务员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省厅或各市、县(洋浦)公安局管辖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本级公安机关包括所属各部门和企事业公安机关及边防、消防现役部队。
  第十四条 海口、三亚市和洋浦公安局还管辖信访人对各分局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
  省公安厅还管辖信访人对各市县(洋浦)公安局(不含海口、三亚市和洋浦公安局各分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并管辖信访人对海口、三亚市和洋浦公安局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的管辖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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