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的建造与使用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维护、装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大冶市、阳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技、交通、工商、税务、城市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节能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根据本市资源节约规划,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自2006年元月1日起开工的新建和改建建筑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已经过规划审批的建筑项目,自建筑设计开始,必须按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2005年7月1日前已通过施工设计审查、但2005年12月31日前尚未开工兴建的建筑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重新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后方能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