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有关市规划局、建管局、房地产局、城管局、市容局、园林局、公用事业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安徽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 安徽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无障碍实施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