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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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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发[2006]30号
【发布日期】 2006-02-2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度,提高拆迁工作效能,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清河区、清浦区、经济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做好拆迁工作的积极性
  (一)合理设置提前搬迁奖励标准。奖励的设置由现行的按户、按固定标准奖励改为按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奖励,标准为100元/平方米,同时设定最低奖励标准为5000元/户;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拆迁户数多少确定,并在拆迁通告中予以明确。提前搬迁奖励的支付由拆迁人予以确认。
  (二)适当提高拆迁实施劳务费标准。新标准仍按项目拆迁规模大小,分别制定不同标准,具体由物价部门核定。拆迁实施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拆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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