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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卫物价字[2006]3号
【发布日期】 2006-02-21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决定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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