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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执法核查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建安质监[2006]第022号
【发布日期】 2006-02-22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执法核查表”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6]第022号



各区、县、专业质量监督站、总站各科: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统一执法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参与各方行为,各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在原有审核各项条件的基础上,增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执法核查表”(见附件)的审查程序。各相关部门应按核查表内容认真核查建设参与各方行为,并签署是否同意进入竣工验收程序的意见。对于因建设参与各方未按规定履行市场及现场行为而有任意一项内容提出暂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进入竣工验收程序。直至整改完成后方可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该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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