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卫财发[2006]72号) 各市(行署)、县卫生局、物价局,省垦区总局卫生局、物价局: 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执行血站供应价格(见附件),其中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执行医院与病人结算价格(见附件),其中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医疗机构的储血费。 三、配血费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补充通知》(黑价联字[2005]6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