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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法公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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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法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要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依法治税,促进全省地税系统税法公告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证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执法管理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税法公告管理的原则
  (一)税法公告的权威性。税法公告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机关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税法公告。
  (二)税法公告的规范性。税法公告必须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完善的管理制度,严密的工作程序和规范的公告形式。
  (三)税法公告的完整性。税收法规公告必须全面、系统,使纳税人能够得到完整的税收法规信息。
  (四)税法公告的准确性。税法公告必须准确、有效,纳税人能够依此申报纳税以及办理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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