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6〕5号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 营口市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营口市所辖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其合法权益受到各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