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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港延伸服务劳务作业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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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2-16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港延伸服务劳务作业收费的通知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延伸服务作业费用的请示》(津港业[2006]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交水发[2005]234号)规定,对于港口装卸劳务作业实行包干计费。考虑天津港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港口劳务作业的差异,体现公平合理,对于包干计费之外的延伸服务劳务作业,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港口可应货主或船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港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你公司应在经营和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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