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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兴国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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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6]114号
【发布日期】
2006-02-15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兴国县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批复
赣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定兴国县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办法的请示》(赣市价价[2005]106号)收悉。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972号)精神及兴国县电网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县电网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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