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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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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临沧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输企业、车属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者及驾驶员是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遵守、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规定,避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并负有宣传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造成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第三条 运输企业、客运车辆的营运资质和条件
  (一)客运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
  (二)客运驾驶员必须符合客运资质条件,服从客运企业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客运车辆所有者必须向客运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具体办法由各客运企业制定和实施。
  (四)客运企业和车辆所有者,必须办理统一的车辆、驾驶员和乘客保险。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责任
  (一)研究制定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总体规划,解决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
  (三)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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