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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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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药监保化〔2006〕8号
【发布日期】 2006-02-20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
  为加强本市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规范监督抽检行为,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发布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各分局严格依照《通知》中的指导意见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参照指导意见的要求,配合抽检工作的开展。
  在抽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市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联系,以便切实做好监督抽检工作。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化妆品监督抽检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抽检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制定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对本辖区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美容美发、宾馆饭店等提供化妆品使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监督抽检工作。
  第三条 市药品监督局负责全市的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定并下达北京市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定期对监督抽检结果发布质量公告。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依据辖区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化妆品抽样应根据市药品监督局化妆品抽检计划以及市场监督、专项检查的要求确定抽样的品种。监督抽检为无偿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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