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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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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2-17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7日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汕尾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所造成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涉及行政处分的,移交监察部门办理。监察、人事等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履行职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岗位考核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不按规定公示行政许可有关内容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办理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十一)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继续实施的;

  (十二)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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