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府办字[2006]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经研究,现将《会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 会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制度,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