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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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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会府办字[2006]31号
【发布日期】 2006-02-17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会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府办字[2006]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经研究,现将《会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

会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防范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制度,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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