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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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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6-02-16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桐乡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梧桐、凤鸣、龙翔三街道的城市规划区除外)。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本市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为依据,与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在城市、集镇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应符合城市、集镇总体规划。
  第六条  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农业经济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调整规划不得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和耕地总量。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在编制区域规划时,对布点不合理的村庄可以适当调整,村庄布点的调整应当按规划逐步实施。因调整而迁移的村庄,其土地应当及时复垦还耕。
  第八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以下称市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下设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镇(乡)、街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业务上受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的指导,协助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做好本镇(乡)、街道村镇规划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和各项规划建设行政许可的初审工作。
  市计划、土地管理、农业经济、工商、交通、水利、经贸、卫生、文化、教育、环保、民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市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村镇规划包括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建制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集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年限为十至十五年,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年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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