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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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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09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商请正式施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黑司函[2005]6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情况,为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对我省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批复如下:
  一、社会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收费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开展社会司法鉴定的中介机构及单位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和司法鉴定资质证书,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未进行企业注册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服务时要坚持公平、公证、自愿委托服务原则,谁委托谁付费。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新增司法鉴定项目需按程序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鉴定机构在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额度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基础上由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此批复自二00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2006年3月9日
 
 
附:
 
黑龙江省社会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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