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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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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发布日期】 2005-10-08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本溪市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本溪市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波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本溪市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野生鱼类,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鱼类的保护、养殖、捕捞、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保护的野生鱼类,是指非人工放养、繁殖的各种鱼类。(含鳖、青虾、毛虾、大鲵、蝲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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