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本溪市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波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本溪市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野生鱼类,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鱼类的保护、养殖、捕捞、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保护的野生鱼类,是指非人工放养、繁殖的各种鱼类。(含鳖、青虾、毛虾、大鲵、蝲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