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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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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9-08
【实施日期】 2006-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切实加强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省政府决定全省水资源费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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