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98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