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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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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地税发[2006]143号
【发布日期】 2006-06-06
【实施日期】 2006-03-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问题
  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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