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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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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安府办发〔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3-02
【实施日期】 2006-03-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顺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市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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