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聊政办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利影响对我市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禁养区家禽处置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除去中央和省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二)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候鸟栖息地、林区等家禽禁养区现有家禽的处置,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给予财政补助,并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三)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对按规定强制扑杀的禽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产蛋期祖代种鸡每只40元,育成期祖代种鸡每只30元,产蛋期父母代种鸡每只20元,商品代雏禽每只3元,其余家禽一律每只10元。所需补贴资金,除去中央和省财政负担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具体扑杀补偿数量由市、县两级财政、畜牧部门共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