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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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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延政办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3-02
【实施日期】 2006-03-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74号)和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制定延安市市属企业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企业办中小学)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一、市属企业办中小学校及教师范围
  1、市属企业办中小学
  市属企业办中小学,是指应分离移交县区政府管理的市属企业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企办中小学)。包括;
  (1)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
  (2)企业学校已改制,但其产权仍属企业所有,且企业自愿移交县区管理的企办中小学。
  2、企办中小学在职教职工
  企办中小学在职教职工是指:①移交县区中小学人员以2005年12月31日在职教职工为依据,包括经企业批准在企办中小学工作岗位上内退人员。②2005年6月30日前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当年新毕业大学生及根据实际需要,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调入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业务骨干。③已停办的企办中小学校中符合《教师法》和《陕西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教师,一并纳入移交,由所在县区调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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