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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语委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02
【实施日期】 2006-03-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语委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语委各委员单位,各区县、各高校语委:
  《2006年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已于2月22日经2006年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要点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抓紧部署本部门、本地区2006年的语言文字工作,并结合《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宣传贯彻,切实加强对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二日
2006年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要点
  
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和上海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确立和巩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本市社会语言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继续提高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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