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三月二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修改为:“在江上从事游乐性营运或者开办江上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七条。 “(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工商部门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