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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发布日期】 2006-03-02
【实施日期】 2006-03-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6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六年三月二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
  “(一)第六条修改为:“在江上从事游乐性营运或者开办江上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七条。
  “(三)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工商部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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