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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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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3-02
【实施日期】 2006-03-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
宜府发〔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顺利实施2001-2010年《宜春市妇女发展规划》、《宜春市儿童发展规划》(简称“两个规划”),现就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妇女儿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增强做好妇女儿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妇女儿童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更加重视和关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程度已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既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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