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舟山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浙江省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05)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和省属在舟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的办法和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的情况。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行政决策机制的情况。 (五)起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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