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雷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雷府办[2006]8号
各镇人民政府,雷城街道办,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雷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雷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雷城街道办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
1、本镇(街道办)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辖区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辖区内亿元生产总值(GDP)死亡率、亿元工业产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辖区内重特大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省和湛江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计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