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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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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6]35号
【发布日期】 2006-03-02
【实施日期】 2006-03-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省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6年全省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所属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要纳入税收专项检查的范围,主要对以下6个方面进行专项检查: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二)邮电通信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纺织服装生产业;
  (五)石油化工业;
  (六)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含超市)。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及重点税源分布情况,从中选择3至4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为重点检查项目。在此前提下,各地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在省局规定项目以外增加其他专项检查项目,使专项检查计划更加切合各地实际,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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