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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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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地税营[2006]94号
【发布日期】 2006-03-03
【实施日期】 2006-03-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9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8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税收管理,提高征管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全面加强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税控装置管理及发票管理

  (一)代开票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时主管税务所要建立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核对机制,并按照现行有关征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二)对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具备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程序进行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

  (三)税务登记与发票核定要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已取得税务登记并申请增加使用发票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的实地核查工作。代开票中介机构必须将税控装置的分布情况以及安装使用地点报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并在报备的地点使用税控装置,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代开票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地点。核对一致的,按其申请需要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意见。

  对于新认定的代开票中介机构使用发票种类的初始核定,由主管税务所审查代开票中介机构提交的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

  3.公章、财务章印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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