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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舟政办函〔2006〕19号
【发布日期】 2006-03-03
【实施日期】 2006-03-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意见
舟政办函〔2006〕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及时、妥善处置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和治安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为处置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领导,成立市级医疗机构重大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对外称“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负责重大医患纠纷的日常处置工作。在办公室设立法律咨询、鉴定外联、纠纷调解和安全保卫四个工作小组,由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派人员参与相关工作。
  法律咨询小组主要负责为患方提供法律、诉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引导患方以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鉴定外联小组主要负责为患方提供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和尸检的指导与服务,并根据医方或患方的申请按规定组织鉴定和尸检。
  纠纷调解小组主要负责引导医患双方平和协商,不使矛盾纠纷升级。
  安全保卫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医患纠纷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把握工作重点和原则,妥善处置重大医患纠纷
  预防和处置重大医患纠纷的工作重点是:有效预防和处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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