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发展残疾人事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地税部门实行代扣、代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