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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03
【实施日期】 2006-03-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体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6]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以及实施体育特长生加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06]5号),现对上海市2006年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历届高中毕业生填报《2006年上海市高中毕业生体育运动成绩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证明表的对象及条件
  《证明表》(见附件1)只适用于取得本市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报名号,参加今年6月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的考生。
  应届毕业考生在2003年9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手球、乒乓球、击剑、射击、武术、定向越野、棋类(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等12个项目的竞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填写《证明表》。
  (一)参加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市级正式体育竞赛(具体认可竞赛名称见附件2)获个人项目前五名的队员(该项目不足8人则减3登记;不足4人,不予登记),获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参赛队数不足6队则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
  (二)参加市运动会、市青少年运动会或市中学生运动会获前六名的考生(集体项目为主力队员;该项目不足9人或队则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三)参加市教委、市体育局认可的田径、游泳项目的市级、全国正式体育竞赛并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四)参加市教委、市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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