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我省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根据《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印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鲁教人字(2001)23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人函(2003)9号]文件精神,现就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范围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二)200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