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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鲁教师函(2006)1号
【发布日期】 2006-03-03
【实施日期】 2006-03-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我省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根据《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印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鲁教人字(2001)23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人函(2003)9号]文件精神,现就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06年面向社会认定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范围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各级各类学校已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其他等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
  (二)200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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