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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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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3-03
【实施日期】 2006-03-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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