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6〕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三日 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