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交易管理,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需要储备的土地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予以储存,并实施前期开发利用和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是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交易等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行政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交易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需状况,拟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储备供应年度计划,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管理土地储备项目库; (三)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中心城区需盘活的存量土地以及其他需调整的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 (四)将依法收回的用地、闲置土地、未利用土地、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五)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六)通过土地储备、招标、拍卖、挂牌等经营运作,实现政府土地收益最大化; (七)多渠道筹措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并与金融机构配合,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八)承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国土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配合市储备交易机构做好土地储备的征地、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也可以出资等方式参与具体地段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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