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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营政办发[2006]9号
【发布日期】 2006-03-06
【实施日期】 2006-03-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6]9号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9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实现《营口市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市、市(县)区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一并建立。
  二、工作内容
  (一)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法定职权
  1.梳理执法依据由市、市(县)区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
  2.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作为执法依据。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它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3.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具体承办部门要把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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