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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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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浦政办发〔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3-06
【实施日期】 2006-03-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通知
浦政办发〔2006〕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金政办发(2004)71号)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县级劳动模范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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