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全省2006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各地在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结合2005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宣称治疗作用为重点,加强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 对所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化妆品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严肃查处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使用未列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染发剂原料;未按照《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最大使用浓度及其它限制和要求用染发剂原料,未在标签上按照要求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二)化妆品经营单位 以药店、化妆品专卖店为重点,对辖区的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常州、泰州、徐州列为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地区,其检查覆盖率不低于80%。 重点检查内容:检查上述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是否存在夸大宣传等。 各地在进行化妆品卫生专项检查的同时,可结合本地情况进行化妆品卫生质量专项抽检,重点可选择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宣称具有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消费者投诉的化妆品。 二、工作要求 (一)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部署。各地要认真组织落实好今年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将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责任到岗。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追根溯源,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于监督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各地要加大案件线索的追查力度,对于跨地区案件,要及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查,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通报。对于跨市的违法案件,要将协查函抄送我厅,重要案件要及时上报。 (三)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责任到人,认真做好资料汇总。请各地于2006年11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