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校友会):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经修订,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依法设立的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指导管理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市经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职责,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指导工作,促进行业协会的规范发展,支持行业协会依法正常开展活动。 第四条 市经委作为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业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行业协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清算事宜;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行业协会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工作中心,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工业信息化等开展各项活动。 各行业协会应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良好服务为宗旨,坚持自主、自治、自养的原则,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本行业发展,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