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 规地字[2006]18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高速环路外侧绿线范围内的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依据。有偿使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是土地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核提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 拟订规划设计条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 (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 (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五)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八)现有建成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逐步完善,保护建筑与空间的环境协调。 (九)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