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六年三月七日 陕西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3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管理,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