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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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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3-07
【实施日期】 2006-03-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受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影响,当前我省家禽业发展受到较大冲击,特别是规模家禽生产企业损失较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促进我省家禽业稳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有关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疫区家禽扑杀和家禽免疫实行财政补贴。对疫区强制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原则上每只补助10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承担7元,县和市财政承担3元。对应免疫家禽逐步实施全面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按中央财政50%、省财政20%、市县财政30%比例承担。应该发放的补偿补助资金,要尽快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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