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渝府发(2006)22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6年车船使用税有关纳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征收期限: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全年税款一次缴纳,征收期为3月1日至3月31日。 三、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指定地点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手续、缴纳税款、领取缴税标志和证明。 (二)新入籍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办理入籍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或在车辆管理所设立的征收点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领取缴税标志和证明。 (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必须在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车船使用税免税手续和领取免税标志和证明。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