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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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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国土资发〔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3-07
【实施日期】 2006-03-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执法监察总队,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已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三月七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信访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确立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信访工作机构及信访专职人员的主要职责: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会审会等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证据;负责信访工作目标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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