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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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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07
【实施日期】 2006-03-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通”)是上海基础教育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中小学“校校通”应用项目之一。根据《上海市基础教育信息化2004~2007年行动计划》,本市中小学“管理通”工程于2005年1月正式启动,主要构建“管理通”信息平台和立体网络结构,在本市中小学校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建立本市基础教育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整合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已有的教育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全面推动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管理、教务管理、校务管理、总务管理、行政办公等各项管理工作的信息化与现代化。“管理通”的主要用户为教育机关行政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和广大教师,并将服务于学生和家长。

  2005年10月,我委召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工作会议,部署了“管理通”工程,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确保在2005~2006学年度第二学期落实。2005年底,“管理通”一期工程完成系统软件开发,包括工程信息平台、学生管理系统及行政办公信息交换系统。目前“管理通”硬件设备已下发各区(县),全市联网试运行的准备工作已就绪。

  为保证“管理通”一期工程顺利试运行,本市基础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拟定了《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与管理保障暂行规定》(附件1),请参照执行。现将执行过程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由教育局长分管的“管理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应由局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其中学生管理系统由中、小教科协助),结合本区(县)实际,负责落实“管理通”一期工程在本区(县)教育行政机关、中小学校及直属单位的试运行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信息中心要做好“管理通”工程的网络维护、数据备份及用户培训。

  二、要按照《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与管理保障暂行规定》建立本区(县)“管理通”工程的组织机构,建立本区(县)教育行政机关、直属单位及中小学校的用户认证体系,配备相关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落实到各中小学校,建立两级网络,实施两级管理。

  三、要做好各中小学校数据联通上报工作,按照《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一期工程试运行上报要点》(附件2)组织各科室、中小学校及直属单位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汇总上报,于2006年4月1日前完成。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三月七日

 

  附件1:

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与管理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上海市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通”系统)是市教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含公办、民办、公办转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公办、民办、公办转制幼儿园)一体化教育管理信息平台,是上海市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管理通”系统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市教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园)之间教育管理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实现基础教育事务的信息化管理,以先进的信息资源处理手段,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管理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管理和决策的自动化和科学化水平,使教育管理信息化成为本市中小学教育管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为了发挥“管理通”系统的作用,切实提高行政办公效率,保障本市基础教育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展教育管理及业务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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