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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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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6]36号
【发布日期】 2006-03-07
【实施日期】 2006-03-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7日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  为了保障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切实缓解城市困难群众就医方面的困难,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宁政发[2005]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指导思想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的决定》精神,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适合我区区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困难群众缓解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  (二)总体目标
  从2006年起,争取用2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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