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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本学期新疆少数民族汉语教师实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3-07
【实施日期】 2006-03-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委关于做好本学期新疆少数民族汉语教师实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的通知》(教民(2003)4号)的精神,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新疆少数民族汉语教师来沪培训实习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45号)的要求,按照原定计划,本学期在沪新疆教师的培训以到中学实习为主,现就做好本学期新疆教师实习培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习培训目的
  通过备课、听课、上课、评课等形式,让新疆教师参与本市学校的教学教研活动,了解本学科课程改革的基本思路与发展趋势,在进一步提高汉语听、说、读、写能力的基础上,使新疆教师的教学教研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同步提高,达到基本胜任使用汉语授课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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